分工负责,互合适合,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,是《宪法》第135条和《刑事诉讼法》第7条的规定,即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,应当分工负责,互合适合,互相制约,以保证准确有效地实行法律。分工负责,就是需要公、检、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,各尽其职,各负其责,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,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,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一个人包办。互合适合,就是需要公、检、法三机关通力合作,互相支持,互通情报,一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。
所谓互相制约,就是需要公、检、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,能互相约束,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、有关决定,提源于己的倡导和建议,预防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需要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。 分工负责是互合适合、互相制约的基础和首要条件,互合适合、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势必需要。 分工负责,互合适合,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实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。分工负责有益于提升办案水平,预防主观片面。互合适合可以使公、检、法三机关互通状况,通力协作,保证准确准时地惩罚犯罪和有效地保护人民。互相制约可以准时发现和纠正错误。